Investor Relations
Dividend Policy
Dividend Policy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依法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就其餘額(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)併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,如尚有盈餘時,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 本公司股利政策依穩定、平衡之原則分派,除考量股東之獲利外,並應兼顧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之影響,普通股股利之分配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,其中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。 本公司股利分配,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,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,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;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,依公司法規定,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。
